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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以妻子不同意为由拒过户

发布时间: 2016-06-27

案例2008年5月10日,赵先生与被告范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三个月内甲方(范先生)应协助乙方(赵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违约金3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赵先生向范先生支付了全部的房款。随后赵先生及其家人搬进该房屋,一直生活居住至今。

 

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范先生有义务配合赵先生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2011年9月27日起赵先生多次催促被告范先生按合同约定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但被告范先生以其妻子谢女士不同意为由一直不配合赵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赵先生将被告范先生及其妻子谢女士诉至法院。

    

说法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汤恒俊律师认为,本案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所涉及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范先生一人名下,且未载明共有人,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房屋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社会公信力,被告范先生为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范先生对此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赵先生有理由相信被告范先生的转让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当天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的钥匙以及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契证、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发票等证件材料,原告及其家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今一直生活居住在该房屋。在此期间,被告谢女士对该房屋的转让及交付给原告及其家人长期生活居住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未采取过任何法律措施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谢女士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原告赵先生,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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