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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公公名下 儿媳诉婆婆讨建造材料款

发布时间: 2016-07-04

家住珠海斗门的张老太和王女士婆媳关系原本十分融洽,近几年却因一栋房屋反目成仇,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家婆告上法庭,要求家婆返还其在该房屋建造厨房、猪舍和烧鹅炉的建造材料款项。今年年初,斗门法院对该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珠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媳告婆婆 追还建材款


  斗门的张老太与其丈夫何老伯早年在斗门莲溪镇某村建起一间厨房和一栋一层半高的房屋。1980年,王女士与张老太的三儿子小何结婚,张老太与丈夫便将上述一层半房屋给其三儿子小何及其儿媳王女士作为两人的婚房居住。


  1981年,因做烧鹅生意需要,王女士及其丈夫小何在该房屋前面加盖了一个猪舍、两间厨房和一个烧鹅炉,烧鹅生意所得的收益为夫妻两人所有。1986年,王女士及其丈夫搬至斗门区井岸镇居住,原先的一层半房屋一直空置无人居住。


  1990年11月2日,何老伯办理了该房屋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人登记为何老伯。王女士得知此事后相当不满,“该房屋是我与丈夫婚后居住及生儿育女的地方,后来加盖的厨房、猪舍和烧鹅炉也是我们自己花钱建造的,该房屋及土地应归我们夫妻所有,我家公不应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土地证办理在他的名下。”事后,王女士多次去该房屋所在的村委会提出更改土地使用证权属人的申请,村委会告知其无法更改。


  2005年,何老伯因病去世,王女士及其丈夫随后又多次去村委会要求对该土地使用证权属人进行更改,但都被村委会拒绝。


  双方协商无果,王女士一气之下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张老太返还自己当初建造厨房、猪舍和烧鹅炉的建造材料款项。


  二审判决驳回儿媳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因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斗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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